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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者从无冕之王到无所遁形第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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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新闻媒体是搭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桥梁,即“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尤其是在注重舆论宣传的当今社会,记者成了“无冕之王”,越来越多地被重视和尊重。而一些不法分子,恰恰看到并利用了社会对记者的这种态度,冒充记者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

针对基层干部群众深恶痛绝的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和新闻敲诈等不法行为,“扫黄打非”部门开展“秋风”专项行动予以严打。今年1至8月,全国共查办“三假”刑事案件80多起,依法惩治一大批借媒体报道、网络曝光为名,危害企业和群众利益、实施敲诈勒索的人员。9月17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集中曝光了10起“三假”典型案件。

山西吕梁“1·16”曹某某假冒记者诈骗案

今年8月,吕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曹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并退回全部诈骗所得。经查,曹某某谎称先后在全国生态文明记者行组委会、中国产业报协会、中国环境报道网新闻调查部等单位工作,以帮助调动工作、承揽工程项目等为名,骗取吕梁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某现金余万元。

山东滨州“4·15”假冒记者案

今年4月,滨州市“扫黄打非”办协调公安、文化执法部门成立专案组,破获一起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打掉一个以张某为首的假记者犯罪团伙。经查,自年以来,张某假借“某某报滨州部主任”“某某网记者”等身份,组织多人到滨州各县区、德州宁津县、潍坊青州市等地“采访”,敲诈相关企业、单位,共作案60余起,涉案金额余万元。

陕西榆林“3·15”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今年3月15日,榆林神木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有人自称《法制教育周刊》《旅游商报》记者在神木市一煤矿对超载煤车进行拍照后,以报纸采编的名义对煤矿企业敲诈勒索。经查,犯罪嫌疑人霍某某、王某、杨某3人假冒记者多次作案勒索钱财,涉案金额计3万元。目前,3人已被批捕,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陕西榆林“8·30”自媒体人敲诈勒索案

今年8月,榆林神木市公安局根据相关线索对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立案侦查。经查,从年起,麻某某利用所谓自媒体人身份进行新闻监督,以生产违规等问题为由,敲诈勒索企事业单位及个人24起,涉案91.3万余元。8月30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陕西铜川“8·24”假记者敲诈勒索案件

今年8月,铜川市宜君县公安局接转办线索,吴某某等人涉嫌盗用传媒集团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宜君县公安局于8月24日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经查,今年3月,吴某某、冯某某等人冒用“山西日报当代网”记者名义,以宜君县重点项目宜白公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施工企业施压,迫使企业负责人王某缴纳11万元“宣传费”。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陕西咸阳“7·10”假记者新闻敲诈案

今年7月,李某某、黄某某开着印有“陕西传媒网手机客户端”字样的车辆,持有“陕西广播电视报第一生活黄伟主任记者”名片,约咸阳兴平市某村党支部书记见面,以删除“某村党支部书记打击报复村民撤销其党员资格”等失实网帖为由,要求其赞助报社2万元。当晚,黄某某被兴平市公安局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同案中共诈骗2.3万元,两人已被刑事拘留。

陕西安康“5·29”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今年5月,安康市岚皋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有两名自称记者的男子以曝光沙船乱采滥挖为名进行敲诈。公安机关当日将嫌疑人唐某、曹某抓获。经查,唐某、曹某对其冒充“中国发布网”记者敲诈沙船船主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述曾伙同毛某、陈某等人敲诈其他两个沙场2.4万元。经查,毛某为“中国发布网”信息员,其他4人均为社会闲散人员,冒充记者连续作案3起,涉案金额计2.6万元。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刘某某假冒记者诈骗案

今年1月,齐齐哈尔市“扫黄打非”办转交公安机关线索,刘某某假冒记者身份诈骗数千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称《中国廉政》《正风报道》《市场信息报》等多家媒体记者,以无需参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受害人张某某6元。今年7月,刘某某在白城落网,现场搜出多本伪造的记者证。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河南南阳唐河县假记者团伙案

今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谷某某、柯某某、吴某、高某某形成团伙,先后在洛阳和唐河县等地假冒新闻记者,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环保检查、曝光企业环保问题为由,对当地多个石子厂、砖厂、养殖场等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万余元。6月7日,4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浙江衢州余某某等人新闻敲诈勒索案

今年1月,柯城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假记者敲诈勒索案。经查,谢某某在推销征订某正规杂志时发现,宋某某负责的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企图借机敲诈勒索,于是将信息告诉余某某、叶某某。两人分别冒充《人民日报》“民生周刊”记者和最高检《方圆》杂志社浙江区负责人,前往工厂宣称欲曝光。后谢某某从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以好处费元解决该事,三人平均分赃元。目前,3人已被刑拘。

从曝光的案件来看,冒充记者进行招摇撞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冒充级别较高的报纸、杂志的记者数量明显较多。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人往往认为级别越高、影响越大的新闻媒体的记者能在更大程度上为自己带来便利,进而能快捷地获得不法利益。浙江衢州余某某便是冒充《人民日报》的记者借机敲诈。

冒充记者的目的呈现多样性。违法犯罪行为人冒充记者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目的主要表现为:骗取钱财;企图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施加压力,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欺骗、玩弄女性等。

招摇撞骗行为多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联系。违法犯罪行为人冒充记者招摇撞骗的行为常常与包括诈骗、盗窃、重婚,甚至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相联系,正是因为这一点,冒充记者招摇撞骗的行为才具有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招摇撞骗行为的主体日益多样化。从媒体报道的招摇撞骗案件看,此类行为的主体已从原来多为无业人员发展为包括工人、农民、公司员工、大学生等。

其实,早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机关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冒充记者的行为已经很难被认定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很难对冒充记者的招摇撞骗行为追究其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

将造谣撞骗的冒充者绳之以法刻不容缓。

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该问题,该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与《条例》相比较,增加了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并且如果行为人冒充记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程度,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如今,中央不会再对“假记者”的存在坐视不理,揭开的案件尚且是冰山一角,冒充者逐渐也会浮出水面,但话又说回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部分企业和案件相关人员是否有失足之处让社会里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呢?这依旧是让人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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