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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涉电商知产意见稿解读之二

导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应当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与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在新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其第4条、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15条,对网络侵权平台采取的必要措施种类、适用原则、必要措施的选择以及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下文将对《指导意见》内容进行分析。

一、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种类

(一)明确适用终止交易与服务措施的前提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第4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而对于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平台内经营者,其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以上类似的处理方式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第42条中。较之《电子商务法》,《指导意见》指出适用终止交易与服务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平台内经营者”,即采取此类彻底的下架措施,需要有次数与主观状态的限制。而在早前的浙高院民三庭《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同样明确了这一点。根据《审理指南》第15条第2款之规定:“被通知人多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二)必要措施种类的多元化已成共识

根据《指导意见》第4条之规定,电商平台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这体现了必要措施种类的多元化已是共识。自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第83号,以下简称“嘉易烤诉天猫”案)、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京73民终号,以下简称“阿里云”案)以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三,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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