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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ldquo11rdqu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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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从年开始,以三年为期,开展全国范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今年6月3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已进驻陕西开展专项督导。陕西传媒网开设《扫黑除恶“1+1”》专栏,为大家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50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及最新动态。

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50问(18)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哪些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强收“黑车”保护费近16万未央13人一审获刑

采用暴力殴打、扎损车胎等手段,收取“黑车”司机管理费,垄断西安至泾阳客车运营。华商报曾在5月9日A03版以“疏通运*强收‘黑车’保护费13人受审”为题,对此案进行详细报道。而昨日,未央区法院对这个以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宣判,13名被告人获刑。

纠集闲散人员垄断“黑车”运营

5月8日,未央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庭审中,对未央区检察院的指控,1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0月,被告人吴某、肖某、刘某、安某、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预谋对西安至泾阳的“黑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垄断西安市凤城十路地铁口至泾阳的“黑车”运营。同年11月初,为了使“黑车”司机自愿交费并起到震慑作用,吴某纠集吕某入伙,并指使肖某、安某、赵某及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凤城十路地铁口阻拦“黑车”司机拉客并要求交纳“管理费”。

年年初,肖某、安某、赵某、刘某逐步退出该犯罪集团,之后王某、张某等人陆续加入。同年3月,被告人吴某吸纳3名“黑车”司机担任小组组长,负责收取和上交“管理费”并向吴某报告信息。吴某指使多名被告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迫使西安凤城十路地铁口至泾阳的“黑车”运营司机交纳“管理费”。对交纳“管理费”的司机,允许其进站载客,对不交纳“管理费”的司机,采取暴力殴打、拦截车辆、阻挠载客、扎损车胎等方式,强迫其交纳“管理费”。

另查明,年3月,吴某先后指使多名被告人对拒绝交纳“管理费”的两名司机实施殴打,并指使人将拒绝交费的多名司机的汽车轮胎扎破。

半年多强收近16万13人均获刑

自年11月至年5月,被告人吴某、肖某先后纠集多名被告人,持续在凤城十路地铁口处向“黑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控制和垄断西安至泾阳客车运营,致使地铁口违法行为泛滥,严重干扰正常运营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共强行收取“管理费”共计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吴某为首,被告人肖某等预谋并积极参与,被告人吕某等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多次敲诈他人钱财,累计数额达元,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犯罪数额、参与时间、地位、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吴某等10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15万元至1万元的罚金,另外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因被告人吴某年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故撤销缓刑,对其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介绍,该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是经开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代表案件。(记者宁*刊于年5月14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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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传媒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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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孙文生

审核:余诚忠

责编:王皓

编辑:陈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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