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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存量改革动刀恶意摘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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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高萍)新三板存量改革持续加码。3月8日晚间,全国股转系统再推三项存量制度改革。其中,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申请摘牌及撤回摘牌业务,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全国股转系统制定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摘牌指南》”),明确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报或半年报的,不受理其终止挂牌申请等内容。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发布将对此前恶意摘牌现象起到遏制作用。具体来看,终止挂牌审查作为新三板市场的“出口”,《摘牌指南》在总结市场化摘牌机制与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要求予以明确,进一步提升相关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把好“出口关”。首先,《摘牌指南》明确关于停复牌要求。在原有的股权登记日次日停牌的基础上,对于已因重大事项或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停牌状态的公司,要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后,即终止挂牌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后,至少复牌5个转让日。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有利于保证投资者在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前的退出机会。同时,《摘牌指南》规定了不予受理终止挂牌情形。此前,新三板摘牌现象频出,更是出现不披露定期报告恶意摘牌现象。《摘牌指南》规定,公司申请主动终止挂牌,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报或半年报,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也应在期满后两个月内补充披露。在资深投融资专家许小恒看来,这将保证投资者对挂牌公司基本信息的知情权。值得一提的是,为敦促挂牌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摘牌指南》明确,自每年4月15日起未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或自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终止挂牌申请。换言之,若新三板公司申请摘牌,需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此前,新三板亦存在申请终止挂牌后,又欲撤回摘牌的情况。对于该类情况,全国股转系统也作了明确的规范。挂牌公司提交终止挂牌申请后又申请撤回终止挂牌的,应当在撤回终止挂牌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5个转让日内,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提交包括挂牌公司关于撤回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等文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需要指出的是,此后新三板公司欲摘牌但又“反悔”放弃摘牌不再那么简单。为防范部分公司规避监管,对于已提交终止挂牌申请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不受理该类公司撤回主动终止挂牌申请。除对恶意摘牌行为戴“紧箍”外,全国股转系统还发布了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为满足挂牌公司IPO过程中因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带来的转让需求,全国股转公司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在IPO审核停牌期间的退出提供实现通道,允许其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完成股份的转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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