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山东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通知提出,山东省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电力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当地发展改革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通知还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执行差别电价*策前,应提前告知相关加价*策,引导用户主动停止“挖矿”行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策宣传力度,扩大*策影响范围,增加*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经济运行调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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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商报
编辑:毕捷
校对:董秀
责编:张兴蕾
编审:伊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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