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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2 10:37:00

为借款担保被判决有罪


杨某在任南丹县某局局长时违反有关规定,以该局办公楼作抵押为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作担保,后因该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贷款,致使2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后杨某到南丹县检察院投案自首。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1998年10月16日,时任南丹县某局局长的杨某违反《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局机关综合办公楼作抵押为该县某公司向农业银行借款20万元作担保,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法偿还贷款,杨某便决定将该局国有门面租金34.82万元交由该公司收取使用,其中将25.3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本息,至2006年3月全部还清,造成国有资产25.39万元流失。


检察机关指控杨某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对杨某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指控,并认为,杨某主观上不是出于私利,目的是为了扶持公司,主观恶性小,犯罪较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免除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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