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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5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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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具体案情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华锦星石业有限公司、上海广飞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华锦星石业有限公司、上海广飞贸易有限公司、薛銮星、谢阿江、余根淼、张方敏

事实一: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出借资金给华锦星公司。

年5月16日,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华锦星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星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向被告华锦星公司贷款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于年5月20日向被告华锦星公司发放了上述贷款。

事实二:薛銮星、谢阿江、余根淼、张方敏为事实一中的债权提供担保。

为担保上述贷款,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分别与被告薛銮星、谢阿江、余根淼、张方敏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薛銮星、谢阿江、余根淼、张方敏分别签订《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同意以家庭所有财产对被告华锦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事实三:广飞公司为事实一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年5月9日,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广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飞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年5月9日至年5月8日期间在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被告华锦星公司提供担保。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以及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主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无需经广飞公司同意,广飞公司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

事实四:嘉兴沪信受让案涉债权经过。

年1月14日,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在《国际商报》C2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年6月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内部划转的方式将大连办事处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上海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成为债权的最终受让方,转让方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变更为大连银行上海分行。

年10月14日,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在《金融时报》08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年11月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东方资产上海市分公司分别于年7月17日和年9月15日与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沪信”),将债权转让给嘉兴沪信。

年9月20日,东方资产上海市分公司与嘉兴沪信在《文汇报》第11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经过如下图:

另,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在年1月14日的《国际商报》及年10月14日的《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时,所列的担保人为广飞公司、薛銮星、谢阿江、于根淼(此处公告笔误,实际应为余根淼)、张方敏。大连银行上海分行于报纸所刊登的担保人于根淼与本案被告余根淼存在姓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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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嘉兴沪信起诉时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薛銮星、谢阿江、余根淼、张方敏是否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广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文就第一个问题展开如下论述。关于第二、三个问题的论述详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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