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彩票中大奖,原本是好事一桩,但偏偏这个世界上很多好事最终也会演变成坏事或者烦心事。大奖是幸运星,也是一面“多棱镜”,可以照出幸运,也可以映射些许遗憾甚至痛惜。
每一年,几乎都会有因彩票大奖引发的官司被媒体披露。这些官司中,大奖引发的“家庭官司”最令人唏嘘。年5月15日,《中国体彩报》曾刊发《体彩店里的“法治进行时”》一文,聚焦小小的彩票实体店对“依法治彩”的话题进行报道。事实上,“依法治彩”的内涵与外延都非常深刻和广泛。在彩票大奖引发的法治事件中,也有很多不该被人们忘记。
大奖到手——重庆发生“骗离婚案”男子买彩票击中万元大奖,不但瞒着老婆,而且提出离婚。离婚的第三天,他立刻去兑奖——结果如何?年10月,《重庆商报》就报道了这么一桩因大奖而引发的“骗离婚”案件。
据案件女事主袁女士介绍,她于年与熊先生结婚,第二年有了女儿。年7月,因与老公吵架,袁女士带女儿回到娘家。年2月17日,熊先生打电话提出离婚,要求“马上办理”。当年2月25日,二人在重庆市梁平县民*局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后不久,有个朋友告诉袁女士,熊先生在离婚前买彩票中了万元大奖。袁女士到网上去查看开奖号码,发现前夫提出离婚当天(年2月17日)晚上的开奖号码正是他平时买彩票一直追的号码,一等奖高达万元。这还不算,袁女士还在网上搜到一篇“梁平购彩者领走万回家就分钱”的媒体报道,报道中描述的领奖时间是2月27日,是二人离婚的第三天。
“他故意隐瞒了我,逼我离婚,再领奖。”袁女士说。但是,熊先生却称真正中大奖的人并不是他,而是他的母亲,并说那个中奖号他自己追过一段时间,后来他母亲也在追。当记者找到熊先生的母亲曾婆婆时,曾婆婆也表示中奖彩票是她买的。
年3月10日,袁女士向梁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大奖奖金(税后约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万元,同时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冻结熊先生银行账户。当年4月28日,梁平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袁女士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彩票系熊先生购买,中奖奖金不宜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认定为是熊先生、袁女士和熊先生父母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判决袁女士分得奖金万元。袁女士不服判决,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中奖彩票为熊先生购买,万元奖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奖金万元。
这场一波三折的大奖官司,虽然落下了大幕,但是引发的思考却是多角度的。
在我国,彩票是不计名、不挂失的,因而在兑奖时基本都会被认为“彩票在谁手里就是谁的”。在现实中,购彩者背着家人买彩票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一旦中了奖、特别是中了大奖会不会与家人分享也因人而异。这样的现象其实也为因大奖而引发的家庭官司埋下了伏笔。
近年来,也有人提出建议我国应实行购彩实名制。实名制购彩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此类纠纷与案件的发生,但是实名制购彩与我国现行彩票法规中保护中奖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相抵触,这一“建议”在短期内恐怕很难“落地”。
彩票大奖,是“幸运星”,也是“照妖镜”。在大奖面前,有人光明磊落,一尘不染,行得端,做得正;有人则被大奖这面镜子照出了心底的黑暗,不但暴露了人性的贪婪,而且触犯法律,在法律、道德、人性的三把尺子面前无法抬头,难见天日。
弃奖之痛——购彩者汪亮解的遗憾中了大奖,彩票也在自己手里,大奖就是自己的了吗?也未必。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的汪亮解报道截图年7月29日,农民工汪亮解从北京赶回老家照顾患病的岳父,临走前买了4注彩票。40天后,汪亮解返京后发现自己中了万元大奖,但是当他去彩票中心兑奖时遭到拒绝,被告知其领奖时已经超过了当时法定28天的兑奖期限,大奖已经成为“弃奖”,不能兑领。随后,汪亮解与彩票中心打起了官司,终因当时28天的彩票兑奖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法让大奖“起死回生”。年4月16日,汪亮解终审败诉,“痛失”万元大奖。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巨大的遗憾。事后,很多购彩者也对汪亮解深感同情,然而法不容情,作为一个深刻的教训,汪亮解的切肤之痛也值得众多购彩者牢记和汲取。购彩者买了彩票,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兑奖期限内去兑奖,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会变为“弃奖”,中奖者逾期弃领的奖金将被纳入彩票公益金。
有意思的是,就在汪亮解败诉之后的第18天,年5月4日,我国彩票最高管理法规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当天,由国务院颁布的修订版《彩票管理条例》将彩票兑奖期限由28天延长至60天。该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直至今日。
相对于汪亮解痛失大奖的“可惜”,下面这个案例中的购彩者小刘,则会令大多数购彩者和代销者感到“可恶”。
《南方日报》曾刊发《购公益彩票,耍赖赊账成诈骗》一文,报道了这么一件购彩“恶事”。在广东梅州务工的福建人小刘,买彩票花光口袋里的元之后离开彩票店,一小时之后返回彩站试图“回本”。他对彩票店代销者谎称自己刚卖掉汽车,钱在银行,要求先打彩票再付款。代销者在三个小时之内为其多次出票,购彩总金额达元。当天,小刘无力回天,“回本”无望后,索性耍起无赖,双手一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面对此景,代销者只好报警。最终,梅州市梅县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小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对于欠账购彩者和彩票代销者来说,这一案例带来的教训也是“血淋淋”的。我国《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现实中,一些彩票店代销者囿于“好面子”“拉客源”等种种原因,对赊销或信用售彩方式采取了纵容的态度,很可能后患无穷,害人害己。
阜阳案例——警句为购彩者和售彩者敲响多年前,《人民法院报》曾报道这么一桩案件。
安徽阜阳案例媒体报道截图
年12月11日,安徽省阜阳市购彩者李某委托彩票店老板潘某帮助购买彩票。当晚开奖后,李某委托潘某购买的彩票中奖多万元。潘某向李某隐瞒彩票中奖事实,将中奖彩票交于其妻的哥哥王某,并由王某于12月13日到位于合肥的省级彩票机构领走了经缴税和捐款后的奖金万余元。12月14日至15日,王文*采取现金支取的方式在阜阳市10余家农业银行将该笔款取出后藏匿。
之后,购彩者李某以委托合同纠纷案为由将王某和潘某告上法庭。年3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潘某与王某共同返还李某涉案彩票中奖奖金等共计万余元。王某和潘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随后,这起案件还历经一波三折。年4月8日,阜阳中院以王某与潘某将彩票款隐匿、转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已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潘某、王某陆续投案。最终,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不知彩票代销者看了这一案例会有何感想?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作为彩票店老板的潘某都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从最初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背一名彩票代销者应守的责任、应尽的义务,到最终触犯刑律,锒铛入狱,成为了全国彩票代销者的前车之鉴。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一案件也为广大购彩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在我国,彩票不计名、不挂失。为避免自己中得的大奖被他人侵占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购彩者应当“亲自”去彩票实体店购买纸制彩票,拿到自己手里并妥善保管才是真正“上了保险”。此外,作为彩票实体店的代销者或销售员,也应当拒绝通过非现场方式为购彩者代购彩票,同时拒绝赊销彩票,一手收钱一手交票,为售彩安全尽到自己的责任。
守法经营——彩票代销者要读懂这些法规不管是否中出大奖,彩票实体店经营都应当绷紧守法经营这根弦,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购彩者切身利益的同时,也为我国责任彩票建设筑牢一个盾牌,守住一道防线。
要切实做到守法经营,彩票代销者需要读懂我国《彩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下面这些条款,与代销者息息相关。
《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代销者心知肚明,但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仍有个别人守不住这条防线。
《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现实中,全国各地彩票代销者中的确存在赊账售彩的现象,而赊账售彩者十有八九都会认为自己有“难言之隐”。但无论如何,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既有可能滋生甚至纵容彩票店里的“老赖”现象,更会让代销者踩上了违规售彩的“雷区”,会“炸伤”自己。
《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这意味着,不论有意还是无意,彩票网点工作人员一旦泄露了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涉嫌侵权,严重者还有可能被诉诸法律,被告上法庭。
《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代销者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由民*部门、体育行*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是,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二是,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三是,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四是,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是,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此外,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还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买彩票中大奖,对中奖者来说无疑是好事一桩,售出大奖彩票的彩站往往也会“蓬荜生辉”。买彩票没中奖,购彩者也为公益事业作出了贡献,代销者也为筹集公益金付出了努力,双方身上也都“沾光带彩”。只要以合法合规、理性负责的方式销售彩票、购买彩票,通往大奖希望之路和公益之路的彩票之旅就会平坦、稳当,走得正,走得顺,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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